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2********,回族,大专文化,霍邱县公安局民警,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住霍邱县**镇**社区**组**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6时许,穆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霍邱县城关镇建新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霍邱县中医院门前路段时,与等红绿灯的吴某某驾驶的皖N*****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穆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穆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232.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双方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辨认笔录;6.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7.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俊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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