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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201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县,现任**,家庭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号,现住丰城市****采石场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2020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穆某某负责丰城市**镇**采石场开采工作期间,未在林业部门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私自决定超出审核林地面积占用林地进行采挖,经丰城市林业局调查设计队鉴定:丰城市**镇**采石场占用林地为未批先占,占用林地总面积为5200平方米,地类为省级公益林。

案发后,被告人穆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主动向丰城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接收证据清单;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3.证人刘某某、穆某甲、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穆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丰城市林业局调查设计队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2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土地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穆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全伏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穆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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