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穆某某,曾用名无,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平县**镇**村,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打零工。2005年因盗窃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6年7月因盗窃被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4月份因盗窃被青岛市公安局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9月因盗窃被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7年8月份因盗窃被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份因盗窃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穆某某溜门进入青岛市黄岛区江山路畅春园酒店西楼111宿舍,趁被害人左某某睡觉之际,盗窃被害人一部一加牌OnePlus6手机、即食海产品两盒。后经青岛市黄岛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1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后又盗窃他人财物12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少玮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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