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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9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住河南省南阳市南阳监狱第四监区。2019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至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需追究漏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从南阳监狱第四监区押回洛阳,现临时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1日上午,被告人穆某某窜至洛阳市涧西区牡丹路我的网吧,趁被害人张某某睡着之机,将张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OPPO R11S手机盗走,后将手机拿到老唐村低价销赃,并将所得赃款用于自己吃饭上网消费。经洛阳市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涉案的黑色OPPO R11S手机被盗时价值24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 

2.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5. 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为已被判刑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现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迎宾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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