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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盗窃案)_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某甲”,男,回族,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5251987********,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农民,群众。2015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元。2016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原判盗窃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元。撤销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院批准,2019年11月5日被张家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日15时许,被告人穆某某转至清水县人民医院门诊楼门口,趁被害人薛某某不备之际,盗得被害人薛某某价值2458元的幻影红vivo X23手机一部,后被告人穆某某将该手机出售给一不认识的人,获赃款500元全部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

2019年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穆某某转至清水县永清镇金河商场步行街老百姓大药房门前,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之际,盗得被害人李某某价值2329元的幻影蓝vivo X23手机一部,后被告人穆某某将该手机出售给一不认识的人,获赃款500元全部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

2019年4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穆某某转至清水县永清镇家乐超市后门,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际,盗得被害人王某某价值1191元的粉色vivo Y79A手机一部和价值576元的粉色vivo Y55A手机一部,后被告人穆某某该两部手机出售给一不认识的人,获赃款200元全部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

2019年6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穆某某转至清水县永清镇二马路金河城市广场桥头北侧公交站,趁被害人马某某不备之际,盗得被害人马某某背包内价值1762元的极光白vivo X21手机一部和钱包一个,钱包内有400元现金。后被告人穆某某将该手机出售给一不认识的人,获赃款100元及钱包内400元现金全部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

2019年9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穆某某转至张家川县张川镇解放东路“百汇超市”门口,趁被害人窦某某不备之际,盗得被害人窦某某价值1513元的蓝色华为noav3i手机一部,后被告人穆某某用该手机换取毒品海洛因吸食。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9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穆某某转至张家川县张川镇“乔丹专卖店”门口,趁被害人王某甲不备之机,盗得被害人王某甲价值1633元的渐变红华为荣耀10青春版手机一部,后被告人穆某某将该手机出售给马某甲,获赃款300元全部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9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穆文德转至张家川县张川镇解放东路“百汇超市”隔壁孕婴馆门口,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之际,盗得被害人刘某某价值2882元的红色VIVO NEX手机一部,后被告人穆某某将该手机出售给一不认识的人,获赃款500元全部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2、证人王某乙、马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7起,涉案价值总计147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穆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穆某某系吸毒人员,且部分被盗手机尚未追回,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永生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川县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起诉书一式十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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