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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5月9日刑满释放。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2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其被慈利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穆某某伙同他人在慈利县岩波渡镇常张高速慈利服务区下面的高速涵洞内,用“一字起”插入摩托车锁芯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涵洞内的一辆牌照为湘******的白色豪爵牌两轮女式摩托车盗走。经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216元。

2019年7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到慈利县飞达建材城飞达家居店门口,用“一字起”插入摩托车锁芯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该店门口的一辆白色豪爵牌两轮女式摩托车盗走。经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7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材料、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穆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萍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监视居住在贵州省铜仁市阳光康复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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