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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盗窃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现住址:辽阳市宏伟区**小区**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穆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三义庙胡同盗走车牌号码为辽K****8的长安牌面包车一辆。经鉴定,该车辆及车内物品总价共计人民币7831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某
    于某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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