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Z485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77********,汉族,大专文化,贵阳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房**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8日,贵阳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穆某某与贵州**投资有限公司刘某某签订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76万元的《绿化苗木购销合同》,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穆某某向贵州**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价值人民币30万余元的苗木,因苗木质量不合格,双方均未继续履行合同。2017年2月27日、3月1日,被告人穆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在支付手续费、“税款”等费用后,虚开三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276万元的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贵州**投资有限公司刘某某。经核实,涉案的三张发票系伪造发票。
被告人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贵阳市监察委线索移送函、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商营业执照、收条、涉案三张发票、绿化苗木购销合同、贵阳市国税局复函及荆州市税务局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记录、云岩区税务局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穆某某、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江红
检察官助理:刘浩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被羁押于贵阳市云岩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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