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菏泽市东明县**镇段庄**村段**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穆某某在明知他人没有实际货物交易,采取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运用资金空转方式制造与发票相对应资金流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700435.3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已抵扣税款数额628007.12元。
1、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穆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李某某(另案处理)以山东泽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栾川县四通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税款数额288341.13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税款。案发后,栾川县四通商贸有限公司将抵扣的税款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税款251179.18元。
2、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穆某某伙同池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李某某以山东泽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东明县洪鑫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税款数额170610.66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税款。案发后,东明县洪鑫物流有限公司将抵扣的税款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税款170610.66元。
3、2019年5月28日、6月27日,被告人穆某某伙同池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李某某以山东泽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分两次向东明先锋运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税款数额241483.6元,东明先锋运输有限公司在东明县税务局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税款数额169055.33元。案发后,东明先锋有限运输公司将抵扣的税款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税款169055.35元。
案发后,被告人穆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到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自动投案,并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产品购销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徐某某、乔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穆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鸿雁
2020年1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穆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菏泽市东明县**镇段庄**村段**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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