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一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穆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蛟河市**镇**村,现住蛟河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蛟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初,被告人穆某某为了骗取个人花销,以名为牟某某的虚假身份,谎称姐夫在**市公安局当副局长,能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女儿办理**市**科的工作,以办工作需要钱为由,分别于2020年4月25日、4月28日、5月1日、6月1日,先后四次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钱款共计48,000.00元。穆某某收款后未帮助李某某女儿办理工作,将所得钱款用于自己日常开销。案发后,被告人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已归还李某某30,000.00元欠款,并得到被害人李某某谅解,至今仍欠李某某18,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蛟河市公安局**派出所情况说明;(4)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复印件;(5)存款明细帐;(6)收条复印件;(7)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蛟河市公安局**派出所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娇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穆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1页。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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