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穆某某诈骗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5********,回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镇**村**号  ,因涉嫌诈骗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刑事拘留(网上追逃),后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处苏州站派出所抓获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12月6日押至吐鲁番市高昌区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经高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吐鲁番市高昌区看守所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退回补充侦查2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份左右,被告人穆某某通过李某某了解到被害人钱某某在吐鲁番市高昌区**路自家开的“**商店”租期到期、商店内的香烟要处理的情况后,被告人以帮忙处理香烟为由骗取被害人价值40000余元的各类香烟,后被告人穆某某以香烟未售出为由拖延且未支付被害人货款并潜逃。案发后,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香烟目录及价格、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认定为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生荣

检察官助理:阿依奴尔·阿布里木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穆某某现羁押在吐鲁番市高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