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合江县**镇**街**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犯罪嫌疑人穆某某以介绍自己的“干妹妹”给被害人吴某某做女朋友为由,让吴某某加了自己提供的QQ号,后穆某某通过该QQ号冒充“干妹妹”与吴某某进行网恋,其间,以各种理由骗吴某某用QQ转账给自己。至同年9月吴某某发现被骗,穆某某合计骗得吴某某35050.4元。
被告人穆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退还了骗得的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838402****;
2.侦查卷1册、散页1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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