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穆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现住通榆县**小区。因涉嫌诬告陷害罪,经通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穆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9月18日穆某某与张某某在穆某某经营的服装店内,双方自愿发生两次性关系,发生性关系后,二人因张某某的前妻岳某某骚扰穆某某一事发生争吵,穆某某一气之下拿修眉刀,将自己的右手手腕割伤。此时穆某某的另一男朋友杨某某打来电话,穆某某在电话中说张某某将她手腕割伤,杨某某知道后随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穆某某向警察谎报警情说,张某某强奸她并将她的右手手腕割伤。因穆某某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张某某将其强奸,致使张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7日撤销张某某强奸案。2019年9月23日穆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张某某强奸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查卷、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对张某某强制措施手续、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5随卷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党茂军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通榆县**镇**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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