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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城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6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鸡西矿业集团**矿**大队员工,住鸡西市城子河区**委。2013年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6月24日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穆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居住于城子河区**矿的被告人穆某某帮助他人在青岛市曲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一辆奥迪A6轿车,因该车没有增值税发票无法落户,于2015年4月在家中通过小广告非法购买一张伪造的价值42.8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到鸡东县交警大队将该车落户。

该落户车辆系北京市被骗车辆,诈骗团伙已被公安机关侦破,现该车已被依法扣押返还。

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该落户车辆的VIN码(车架号)与原始VIN码不符。

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认定,穆某某非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伪造。

经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认定,穆某某购买的车辆合格证系伪造。

2016年6月21日,穆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虚假发票、银行查询及记账转账凭证、买卖收据及物品名称和数量、到案经过等;

2. 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穆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七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 涛

   2020年10月13日

    附:1. 全部卷宗证据材料;

    2. 被告人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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