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6********,回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街道**小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穆某某于2014年前后,在武清区梅厂镇灰锅口村外公路边购买一支枪形物,其将该枪形物先后存放在武清区**街道其家中平房内和武清区**街道**小区,于2019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形物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穆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霍某某证言;
2.枪形物等物证;
3.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枪支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穆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尤月成
检察官助理: 张静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羁押于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换押证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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