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理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90********,回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捕住阿坝县**安居房**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经我院批准,由理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穆某某受更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帮忙联系购买冰毒用于自己吸食。被告人穆某某便联系到一个绰号叫“毛哥”的成都人,并通过微信将更某某转账给他用于购买冰毒的定金1000元转账给“毛哥”。当晚被告人穆某某联系好“毛哥”后,便驾驶车牌照为川U*****迷你酷派小轿车,搭乘更某某从阿坝县出发到达成都市。在2020年7月19日凌晨5时左右,更某某从“毛哥”联系的一个名叫黄某某的戴眼镜男子手中以人民币17500元购买一袋冰毒,后被告人穆某某驾驶川U*****迷你酷派小轿车搭乘更某某从成都返回阿坝县,在途径理县古尔沟镇汶马高速出口时,被理县公安局民警挡获,当场从更某某系于腰间的黑色腰包内查获其购买的淡黄色疑似冰毒,和被告人穆某某驾驶的川U*****迷你酷派小轿车副驾驶储物格内的玉溪牌烟盒内查获淡黄色疑似冰毒晶体,经称量净重分别为46.52克和0.03克,经阿坝州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黄色疑似冰毒晶体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华为P30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材料、释放证明、微信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3.更某某讯问笔录;4.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6.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并受吸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买冰毒46.5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玥
检察官助理:金燕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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