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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淅川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穆***在淅川县老城镇穆家山根村丹江库区自然水域用地笼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穆**的供述与辩解;2.物证照片;3.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淅川县人民政府公告、户籍证明等书证;4.王**等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穆**现取保候审在家(15******)。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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