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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穆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4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小区**单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本院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2时30分,被告人穆某甲与穆某乙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街**酒店二楼茶餐厅吃晚饭结束后,接着前往海口市琼山区**路**KTV**包厢唱歌喝酒,期间,穆某甲喝了约一瓶半的啤酒。次日1时许,穆某甲驾驶琼A9****小轿车途经海秀东路、南大立交桥、海秀快速路下丘海匝道进入海秀西路自东往西行驶,其驾车行驶海口市秀英区**路**宾馆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2.查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3.证人穆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穆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振院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27日

                               

  

:1.被告人穆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方式18889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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