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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452号

被告人穆某甲,曾用名:穆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483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7时许,在长沙市芙蓉区**栋**楼电梯口,被告人穆某甲因怀疑其妻子方某某与同栋邻居被害人叶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使用醋瓶子砸了叶某某的头部、并且用拳头打了叶某某的脸部和鼻子,致使叶某某颅内出血、头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小区保安报案,民警赶至现场后将被告人穆某甲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9年4月3日,被告人穆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叶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叶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大荔县**镇**村村委会出具证明、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现场照片、伤情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湖南省人民医院手术记录、病历记录、病危告知书、放射科影响检查诊断报告单等书证、物证;2.鉴定意见;3.证人龚某某、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沫杉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穆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69196****、1868471****;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移送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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