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穆某甲,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922196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镇**村**号,个体,现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路“**”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陈耀军,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穆某甲系丽江市古城区**街道**路“**”店经营者,被害人刘某某系与其间隔一个店面的“**”店经营者,双方素有积怨。2020年6月25日8时许,“**”店的一位客户将车辆停放在“**”店门前的路边,穆某甲让客户挪车时与刘某某的妻子陈某甲发生口角,随后穆某甲的妻子丁某某、大女儿穆某乙与刘某某、陈某甲的哥哥陈某乙到场,双方发生激励争吵。后穆某甲被二女儿穆某丙拉回店内,穆某乙与陈某甲在争吵过程中互相推搡,进而引发双方打架。过程中,穆某乙、丁某某先后被推搡倒地,穆某甲手持木棍冲出店铺击打刘某某头面部,随后穆某甲被刘某某、陈某乙摁倒在地拳打脚踢,穆某乙、丁某某上前抓扯对方时先后被刘某某打倒在地。打架造成刘某某、丁某某、穆某乙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丁某某、穆某乙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打架过程中,穆某甲让穆某丙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穆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自行达成和解,穆某甲赔偿并取得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棒1根;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皮某某、穆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艳杏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074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涉案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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