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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甲非法拘禁、放火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17〕222号

被告人穆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因涉嫌放火罪非法拘禁罪,2017年2月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5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刑警承安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甲涉嫌放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穆某甲伙同张某某(在逃)、李某某(在逃)等人到新乐市瑞泽花园将本村的许某某以让其回村协商解决村民在其代办的合作社存款问题为由叫回邯村家中,后组织、指挥村民将许某某拘禁,2016年2月18日21时许,许某某家同意出20万元后,穆某甲等人将许某某释放。在许某某被拘禁期间,穆某甲、张某某等人带头并组织、指挥村民对其进行殴打。 经新乐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2016年3月11日20时许,因穆某乙之前代办的本村村民合作社存款一直未兑现,并且一直在外躲避的事,被告人穆某甲、张某某等人带领村民对穆某乙家进行打砸,随后放火将穆某乙家房屋烧毁。经新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毁烧毁物品价格为131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理案件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静

2017年12月15

附:

1、案卷叁册;

2、被告人穆某甲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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