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090号
被告人穆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镇***村***号。2019年12月5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5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穆某某以其188*******手机号、mxy1342829379微信号作为贩毒联络工具,在中山市黄圃镇华都宾馆后面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胡某雷、毛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249元(还欠人民币251元)。同日下午4时许,公安人员在吸毒人员毛某的出租屋里缴获上述交易后吸食剩余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18克)。
2、被告人穆某某以其188*******手机号码、mxy1342829379微信号作为贩毒联络工具,在中山市黄圃镇汇东酒店附近草丛向吸毒人员覃某明、刘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次,分别是2019年8月15日中午12时许贩卖人民币4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8月18日凌晨零时许贩卖人民币4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月5日晚上8时许贩卖人民币5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月15日晚上10时许贩卖人民币5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月5日凌晨1时许贩卖人民币5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4日晚上6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公安局黄圃分局永安派出所抓获被告人穆某某,从其身上缴获iphone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 萍
检察官助理 张露文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光盘1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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