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439号
被告人穆萨江·阿卜杜热合曼,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71988********,维吾尔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组**号,现在津无固定住所。2010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7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3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廊坊市安次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镇**村**号,现在津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萨江·阿卜杜热合曼、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8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穆萨江·阿卜杜热合曼与被告人颜某某预谋共同实施盗窃,由被告人穆萨江·阿卜杜热合曼实施盗窃,被告人颜某某负责望风。
2017年11月10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穆萨江·阿卜杜热合曼伙同被告人颜某某至本市南开区西湖道人人乐超市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从被害人姜某某上衣左侧口袋内盗窃粉色华为P10手机一部,后二人将该手机变卖,得赃款400元共同挥霍。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600元。
2017年1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穆萨江·阿卜杜热合曼伙同被告人颜某某至本市南开区海光寺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从被害人李某某上衣左侧口袋内盗窃银色VIVO 手机一部,后二人将该手机变卖,得赃款200元共同挥霍。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70元。
2018年1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穆萨江·阿卜杜热合曼伙同被告人颜某某至本市南开区龙井里菜市场附近,采用上述手段从被害人夏某某上衣左侧口袋内盗窃金色华为荣耀畅享7PLUS手机一部,后二人将该手机变卖,得赃款300元共同挥霍。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800元。被告人穆萨江·阿卜杜热合曼、颜某某于2018年2月1日14时许,在河北省廊坊市金光西道与永兴路交口被民警抓获。被告人穆萨江·阿卜杜热合曼、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姜某某、李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穆萨江·阿卜杜热合曼、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萨江·阿卜杜热合曼、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萨江·阿卜杜热合曼、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穆萨江·阿卜杜热合曼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穆萨江·阿卜杜热合曼、颜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穆萨江·阿卜杜热合曼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驰
2018年5月31日
附:
1、被告人穆萨江·阿卜杜热合曼现羁押在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人颜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书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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