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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窦某某、孟某某盗掘古墓葬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580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河南省新安县**镇**村**组。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8日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掘古墓葬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住河南省巩义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0月17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涉嫌犯有盗掘古墓葬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因涉嫌犯有盗掘古墓葬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8年7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掘古墓葬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掘古墓葬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窦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0日左右,被告人窦某某、孟某某和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巩义市芝田镇,对一处古墓葬实施盗掘。经鉴定:该墓葬为北宋皇陵,系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墓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窦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窦某某盗掘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窦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孟某某、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峰涛   

                                   检察员:徐  倍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窦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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