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沙河市***镇**村13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9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李某某,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21964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沙河市**镇***村233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转逮捕。
郑某某,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沙河市**镇**村72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转逮捕。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魏某某(在逃)联系并伙同被告人窦某某、李某某、郑某某、高某某(在逃)开始在沙河市十里亭镇中高村村东非法采矿,至同年5月10日凌晨,几名被告人正在盗采砂石,被夜查的沙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綦村国土资源所三名工作人员发现,在工作人员依法对非法作业的铲车进行查扣时,魏某某(在逃)上前对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窦某某抢夺工作人员手中的执法记录仪,后国土国工作人员报警后离开。经沙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窦某某等盗采的沙河市中高村东4km处砂石坑进行盗采砂卵石价格认定,涉案砂市场价格为247421元,涉案卵石市场价格为159748元,总价值407169元。经河北省地矿局第九地质大队认定,该砂石属于建筑用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国土部门查扣的挖掘机;2.书证:价格认定书、盗采砂坑建设用砂石认定报告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路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窦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非法开采砂石矿产资源,数额较大;被告人窦某某与魏某某(在逃)辱骂、威胁、抢夺执法人员工作仪器,迫使执法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应当以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非法开采砂石矿产资源,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强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窦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被告人某某、郑某某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卷外证据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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