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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窦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215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0日0时41分许,被告人窦某某驾驶皖C32****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本县32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4KM+800M处(**村前路段)时,追尾前方被害人林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两车受损,林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0日,因伤情过重,林某甲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林某甲符合颅脑损伤引起死亡。

2018年8月10日0时43分,民警接被告人窦某某报警后,到案发地点对窦某某进行调查。2020年3月13日,民警电话通知窦某某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翁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尸检鉴定书、车辆鉴定报告、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交通事故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窦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熙镇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已线上移送。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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