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窦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1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区**镇**村**组。被告人窦某某因卖淫,于2016年5月11日、2016年6月22日、2017年12月28日、2020年5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窦某某在淮南市**区**出租房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进行性病检测,梅毒检测呈阳性。被告人窦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后,继续在淮南市**区**出租房卖淫,直至2020年5月19日上午9时左右,在淮南市**区**出租房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5月20日经淮南市新华医院检测,梅毒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淮南市新华医院检验报告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证言;
3.被告人窦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新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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