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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窦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窦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23时07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东明县丰海御龙湾北侧的夜市出发送其女朋友回家,途经**路**路,驶入振东路后即被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窦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3mg/100ml。被告人窦某某于2020年6月1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查获视频;4.证人韩某某证言;5.被告人窦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庆祝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明县**镇**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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