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8〕60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23********591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乡**村**组**号,住鲁山县**路西段。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8年2月19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窦某某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鲁山县城向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琴台街口南路段时,撞到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窦某某被鲁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窦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5.26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窦某某供述;
1、 乙醇检验报告;
1、 案发证明、查获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果
2018年3月21日
附:1、被告人窦某某现羁押在鲁山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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