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路**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5日21时37分许,被告人窦某某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营市西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三路与济南路路口北侧处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窦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3.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宝玺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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