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青州市**镇**村**号。2007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窦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从青州市田园饭店出来后沿青州市邵庄镇文登路自东向西行驶时被青州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理化检验,被告人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等;2.被告人窦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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