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3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犯罪事实
2015年1月4日晚,被害人王某甲、漆某甲受后某甲母亲王某乙的委托前去照看受伤就医的后某甲,王某甲、漆某甲驾驶摩托车行驶到漳县金钟镇金钟村树木城社时,被告人窦某某伙同东某某(已判决)、蔡某某(已判决)、漆某乙(已判决)、漆某丙(已判决)五人手持木棒、铁锨、钢管无故殴打王某甲、漆某甲。经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漆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5年农历11月23日晚,在金钟镇苏油沟村耿某某(已判决)家中,黄某某(已判决)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后某甲欠下1万元的赌博账。次日,被告人窦某某和东某某(已判决)、蔡某某(已判决)、黄某某逼迫后某甲写下9500元的欠条。之后,东某某伙同包某某(已判决)、漆某丁(巳判决)逼迫后某甲将上述9500元欠条转为包某某的28000元和漆某丁的6700元的两张欠条,后后某甲给包某某还款6000元、给漆某丁还款3600元。
二、违法事实
1. 2014年,被告人窦某某参与东某某在漳县金钟镇苏油沟村耿某某家组织的赌博。
2.2015年1月4日,被告人窦某某伙同东某某、蔡某某、漆某乙、漆某丙五人在漳县金钟镇金钟村蔡某某家中向后某甲索要“债务”时将后某甲打伤住院治疗。
3.2016年2月27日,被告人窦某某因殴打豆某某被漳县公安局金钟派出所罚款伍佰元。
4.2016年6月,被告人窦某某参与后某乙在漳县金钟镇大车厂庙会上耿某某的帐篷里组织的赌博。
5. 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窦某某因殴打马某某被漳县公安局金钟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以及辨认、指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伙同东某某、蔡某某、漆某乙、漆某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窦某某伙同东某某等人敲诈勒索被害人后某甲人民币9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窦某某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窦某某伙同东某某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采取时分时合的方式,在漳县金钟镇范围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赵海龙
附:
1.被告人窦某某现羁押于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漳检一部换字〔2020〕22号换押证1份。
4.补充材料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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