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598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村,现住本市海港区**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间,被告人窦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小区**号商铺开设赌场,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纪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丽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窦某某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单行材料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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