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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窦某某抢夺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4〕4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陕西乾县人,现住陕西省**县**镇**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0********。2007年曾因盗窃罪被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2013年10月8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11月14日被周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抢夺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进行了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窦某某同李某某(另案处理)两人驾驶摩托车在周至县城广济路口,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在路边打电话,于是李某某下车抢走刘某某所戴的一对金耳环,后由窦某某驾驶摩托车带着李某某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现场勘查方面证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窦某某亦有供述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晓楠

2014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窦某某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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