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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窦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安阳县善应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窦某某酒后在安阳县善应镇爱情岛门口因为焊栏杆问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将被害人武某某推倒,武某某摔倒时左手受伤。经鉴定:武某某左侧桡骨远端多发骨折累及关节面属轻伤一级,左侧第3前肋骨折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改锋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窦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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