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0日17时许,在开鲁县**镇**村于某某家东屋,被告人窦某某因童某某纠缠于某某并辱骂窦某某一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窦某某用拳脚将童某某打伤。后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童某某被他人打伤致左侧第2、3、4、5肋共4处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因琐事故意打伤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案发后,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占国
附:
1.被告人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4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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