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9日11时30分许,在昌黎县**镇**钢厂**号门内餐厅门口处,被告人窦某某与朱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窦某某用拳头将朱某某打伤。经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信息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敏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窦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二册和证据材料;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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