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窦某某与邵某某在邢台火车站广场因争抢女朋友焦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窦某某将邵某某打伤。经鉴定邵某某右侧眼眶内壁、下壁及外侧壁骨折系轻伤一级;右侧上颌窦前壁、上壁及内壁骨折系轻伤二级;牙齿损伤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3.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近华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窦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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