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号,住霍邱县**镇**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1时许,窦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霍邱县夏店街道行驶至周店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员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俊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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