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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窦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907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72********,汉族,文盲,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镇**村,住所地胶州市**街道**村。2016年3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7年8月18日因盗窃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窦某某在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村韩某某经营的小卖部内,盗窃韩某某人民币约70元。

2.2018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窦某某在胶州市**街道**村**烤鸭店内,盗窃崔某某人民币130元。

3.2018年10月3日15时许,被告人窦某某在胶州市**街道**村**烤鸭店内,盗窃崔某某人民币210元。

4.2015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窦某某在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村韩某某经营的小卖部内,盗窃哈德门香烟两盒。

5.2015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窦某某在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村韩某某经营的小卖部内,盗窃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等;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崔某某、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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