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承德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30日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平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21日8时许,被告人窦某某窜至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用随身携带的锡纸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张某某家防盗门进入屋内,将主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一条女式黄金项链(万足金,重11.3克)一个女士黄金戒指(千足金,重3.6克)、一条女士黄金佛像项链(千足金,重8.12克)和2000余元现金盗走后逃跑。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781.40元。
二、2020年6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窦某某窜至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某楼*号楼*单元*室 ,用随身携带的锡纸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刘某某家防盗门进入屋内,用工具将卧室衣柜锁撬开,后将衣柜里一个黑色女士挎包内的1200余元现金盗走后逃跑。
三、2020年6月7日8时许,被告人窦某某窜至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某小区*号楼*单元*室,用随身携带的锡纸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李某某家防盗门进入屋内,将主卧室床头柜内1700元钱现金盗走后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锡纸、磨具、口罩等物证;2.报警登记表、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葛某某证言;6.勘验、辨认等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窦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利文
检察官助理:潘亮多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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