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路**号**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嫖娼,于2019年8月2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窦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花土湾**号王某某经营的保健理疗店里,窦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在为其按摩过程中,分散王某某注意力,趁机将王某某戴在脖子上的价值人民币4351元的黄金项链及吊坠盗走,销赃给甘某某、康某某后获取赃款人民币2950元。
2019年8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窦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大连村**组张某某租住的房屋,窦某某在与被害人张某某搂抱的过程中,趁张某某不注意之机,将张某某戴在脖子上的价值人民币2289元的黄金项链及吊坠盗走。
综上所述,被告人窦某某盗窃作案两次,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6640元。
2020年1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窦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路**号的院内被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项链照片、购买项链凭据、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康某某、甘某某、樊某某、马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664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波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窦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提讯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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