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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窦某某聚众斗殴案)_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884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朔里煤矿**村居委会。被告人窦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9时许,黄某某和颛孙某某(两人另处)在淮北市杜集区石台矿北门休闲广场,遇见欧某甲、欧某乙、孙某甲、孙某乙(四人另处)等人,双方因之前的矛盾发生口角争执,欧某甲、欧某乙、孙某甲、孙某乙四人对黄某某进行殴打,后黄某某通过微信、手机QQ纠集徐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申某某等人,欧某甲等人纠集被告人窦某某、王某某等人,21时许双方在石台矿北门休闲广场东院发生斗殴,在斗殴中窦某某用砖头将申某某的头部砸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黄某某、欧某甲、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

2020年11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窦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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