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街道**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月23日、自4月17日至5月1日、自6月28日至7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3月16日、自4月30日至5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窦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绿林苑小区门口等地,以帮助被害人段某某的女儿办理北京市户口及北京市第十一中学籍为由,骗取段某某人民币共计298600元。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窦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雅逸宾馆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马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据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芳
检察官助理:曾娟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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