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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窦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窦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临朐县,住临朐县****村,聋哑人,个体。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青岛铁路公安处潍坊站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窦某某与王某某相识,通过微信聊天,二人确定恋爱关系。窦某某谎称自己叫“王伟”,并虚构了自己军人身份,期间,窦某某以维修房屋、购买家电、购买婚房结婚等理由,骗取王某某钱财共计118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挥霍。2019年1月份,窦某某将微信拉黑,王某某与其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窦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电子数据:窦某某与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5.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子华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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