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窦某甲,绰号“大内****”、“窦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窦某甲因殴打他人、赌博,被会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七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6月13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6月13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三**”,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乡**村**社**号。2019年7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月27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镇**嘉苑**号楼**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月26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镇**园**号楼**单元**室。2015年2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会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蒲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4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月26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笪某甲,绰号“二**”,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乡**村**社**号。2012年6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3年6月至2017年7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赌博、殴打他人被会宁县公安局治安处罚四次。因犯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
被告人席某甲,曾用名席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镇**坪**号。因寻衅滋事、组织赌博,于2015年2月被会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两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乡**村**社**号。2014年10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会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2015年6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3月6日,因非法拘禁罪被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5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南路**号**室。2012年10月27日,因赌博罪被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2月,因寻衅滋事被会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绰号“胡某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镇**巷**号。2013年10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1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0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2月10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笪某乙,绰号“大**”,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1月5日,因赌博被会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犯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被告人王某丁,曾用名王某戊,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乡**村**社**号。2013年6月至2016年10月,因赌博、殴打他人、吸毒被会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5次。2013年7月29日,因诈骗罪被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2016年7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4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2月10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该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1月5日,因赌博被会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12月10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郭某甲、朱某某、蒲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笪某甲、李某乙、王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席某甲、董某甲、胡某甲、笪某乙、王某丁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6日补查重报,同年4月6日,本院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被告人窦某甲在会宁县周边实施组织赌博、赌场放贷、高利放贷并采取暴力、软暴力讨债等非法活动,形成了以窦某甲为首要分子,郭某甲、李某甲、朱某某、蒲某甲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立以来,交叉结伙,为索取赌债、高利贷,采取滋扰、辱骂、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赌博等犯罪活动28起,其中寻衅滋事罪19起、敲诈勒索罪6起、强迫交易罪1起、非法拘禁罪1起、赌博罪1起,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0年,被告人窦某甲在赌场上多次向被害人候某甲出借赌资8万元,并收取5%至10%的利息。讨债期间,被告人窦某甲、王某甲等人多次到候某甲公司滋扰、辱骂、威胁、殴打候某甲及其员工,致其员工受伤、公司无法正常营业。
2.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窦某甲在赌场上多次给被害人贾某某出借赌资18.5万元。后被告人窦某甲、王某乙、席某甲多次讨债,滋扰、纠缠、威胁被害人及其家属,迫使贾某某归还4万元,并让杨某甲担保出具14.5万元的借条。
3.2013年4月,被害人贾某某外出躲债后,被告人窦某甲、王某丁等人多次到担保人杨某甲家滋扰、辱骂、威胁其还款。杨某甲归还8.8万元后,又向被告人窦某甲借高利贷14万元。被告人窦某甲又以同样的方式讨债,杨某甲及其家人不堪滋扰、威胁,被迫低价出卖房屋,归还高利贷本息。
4.2013年,被告人窦某甲在赌场上给被害人李某丙出借赌资后,被告人窦某甲采取滋扰、辱骂、威胁等方式多次讨要债务。2018年8月,被告人窦某甲将李某丙带至会宁县政府对面一家宾馆,逼迫还债,李某丙无奈之下让袁某某替其还款2万元。
5.2013年5月,被告人窦某甲在赌场上给被害人李某丁出借赌资17万余元。被告人窦某甲纠集被告人李某甲、笪某甲多次到李某丁家讨要赌债,李某丁先后偿还6万元。2013年11月,被告人窦某甲得知李某丁入住临夏**酒店,便与被告人笪某甲、李某甲等人将李某丁从该宾馆强行带回李某丁家,逼迫李某丁妻子出具11万元的借条。被告人窦某甲、笪某甲、李某甲多次在李某丁的“**羊肉馆”、家中采取滋扰、纠缠、威胁等方式讨债。李某丁不堪滋扰,低价出售铺面,归还赌债11万元。
6.2013年7月,被告人窦某甲在赌场上给周某甲出借赌资2.75万元。同年9月,被告人窦某甲逼迫周某甲出具4万元借条。被告人窦某甲多次滋扰、纠缠周某甲归还债务。同年10月,被告人窦某甲、笪某乙将周某甲带至会宁县**宾馆殴打、威胁后,由其叫来袁某某担保。周某甲不堪滋扰,外出躲债。
7.2015年,被告人窦某甲在赌场上给被害人曹某某出借赌资5万元。2016年7、8月份,被告人窦某甲、席某甲将曹某某带至会宁县东山上,殴打致伤,逼其还债。曹某某无奈向王某甲借高利贷1万元归还欠款。
8.2016年11月,被告人窦某甲在赌场上给被害人李某戊(绰号牛**)出借赌资4万元,日利息2000元。李某戊无力偿还时,被告人窦某甲、郭某甲在**宾馆殴打李某戊,威胁让其出具5万元的借条。2017年1月3日,被告人窦某甲指使被告人郭某甲、胡某甲将李某戊带至赌场赌博充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戊受伤住院治疗。
9.2017年7月,被告人窦某甲在赌场上给被害人王某己出借赌资5万元。后被告人窦某甲、朱某某到王某己家小区院内、家中采取辱骂、滋扰、威胁其家人的手段,逼其还账,王某己报警。次日,被告人窦某甲、朱某某约王某己家人到海子茶楼逼要赌债,王某己家人不堪滋扰,以饮水机等物品折抵赌债约2万元。
10.2014年以来,被告人窦某甲给被害人王某庚出借高利贷10万元,月利率10%,按月支付利息,赵某甲担保。讨债期间,被告人窦某甲多次辱骂、威胁王某庚及其家人,在被告人窦某甲的逼迫下,王某庚父亲还清了全部借款。
11.2014年,被告人窦某甲给被害人郭某丙出借高利贷2万元,后因郭某丙无钱支付利息,被告人窦某甲多次打电话辱骂,致使郭某丙躲避,不敢接其电话。在会宁县**区,被告人窦某甲将郭某丙撕扯到**宾馆,辱骂、威胁、殴打其还款。
12.2015年,被告人窦某甲分两次向被害人魏某甲出借高利贷10万元,扣除砍头息,实际支付8.6万元。讨债期间,被告人窦某甲、郭某甲多次辱骂、威胁、殴打魏某甲逼其还款。2016年4、5月,被告人窦某甲在**宾馆对魏某甲拳打脚踢,致其浑身青紫,后又指使被告人郭某甲拿械具威胁,迫使魏某甲偿还本息;同年7、8月,被告人窦某甲、郭某甲在魏某甲家里滋扰、纠缠、威胁,又强行将其带至东山殴打,致其腿部、腰部青紫;2017年9月,被告人窦某甲将魏某甲夫妇控制在其车上,逼迫二人还账;后被告人窦某甲、郭某甲多次到会宁县**站门口,辱骂、纠缠魏某甲妻子马某甲偿还魏某甲所欠高利贷,在被告人窦某甲、郭某甲的逼迫下,魏某甲夫妇偿还7.36万元。
13.2015年,被告人窦某甲向被害人周某乙出借高利贷7万元,讨要债务期间,被告人窦某甲殴打周某乙,致其受伤。
14.2015年,被告人窦某甲给被害人蒋某甲出借高利贷2万元。讨债期间,被告人窦某甲、王某乙到**镇找到蒋某甲,采取辱骂、殴打、威胁等手段,逼其偿还高利贷本息3万元,蒋某甲哥哥承诺次日还款1万元,但窦某甲拒绝。被告人窦某甲、王某乙又将蒋某甲带到会宁县城**楼下,逼迫出具3万元的借条。
15.2015年9月,被告人窦某甲给安某甲出借高利贷10万元,月利率5%,按月付息,张某甲担保。期间,因安某甲没有按时支付利息,被告人窦某甲多次不间断地打电话辱骂、滋扰、威胁,带被告人李某甲到张某甲家,逼迫张某甲偿还安某甲的高利贷本息,张某甲不堪滋扰,于2016年8月18日代安某甲还款5万元。后安某甲将其车辆抵给张某甲。
16.2015年,被告人窦某甲给被害人张某乙两次出借高利贷15万元,月利率5%,按月付息。2016年3月,在**汽车站门口,被告人窦某甲带他人采取辱骂、威胁等方式,强行扣押了张某乙的红色尼桑车,张某乙无奈,给张某甲打电话,要求其告诉窦某甲返还被扣车辆,否则将报警。经张某甲劝说,被告人窦某甲返还了被扣车辆。
17.2016年7月,被告人窦某甲给被害人王某辛多次出借高利贷19万元,月利率5%、10%不等,扣除砍头息,王某辛实际得到款项17.5万元。讨要债务期间,被告人窦某甲多次辱骂、滋扰、跟踪王某辛,逼迫其还了部分款项。后又在**乡**附近、**镇马某乙家楼下殴打王某辛,逼其书写房屋抵押承诺书。
18.2016年,被告人窦某甲给被害人殷某甲出借高利贷5万元。讨债期间,被告人窦某甲打电话辱骂、威胁殷某甲及其家人。后被告人窦某甲在**医院门口殴打致伤殷某甲,并与他人一起阻拦,不让其入院治疗。殷某甲父亲无奈报警后,才得以入院治疗。期间,被告人窦某甲带他人多次到医院滋扰、辱骂、威胁殷某甲偿还高利贷本息。殷某甲不堪滋扰,离婚外出躲债,其父亲贷款偿还债务。
19.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窦某甲在赌场上多次给王某壬出借赌资36万元。讨债期间,被告人窦某甲采取打电话或去王某壬家中滋扰、纠缠等方式逼其还账。王某壬前妻不堪滋扰,归还5万元。2017年底,被告人窦某甲、郭某甲、胡某甲到兰州市**广场,将王某壬带至会宁讨要赌债。2017年至2019年,王某壬给被告人窦某甲微信转账11.2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贾某某、杨某甲、周某甲、王某庚、王某辛的借条复印件、窦某甲给杨某甲出具的收条复印件、李某丙的欠条复印件、李某己、王某辛的银行卡明细账、房屋买卖契约复印件、旅馆住宿截图、住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候某乙、王某癸、姚某甲、党某某、高某某、牛某某、王某子、崔某某、魏某乙、董某乙、周某丙、安某乙、王某丑、魏某丙、王某寅、徐某某、马某甲、史某某、周某丁、刘某甲、蒋某乙、安某甲、董某丙、何某某、殷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候某甲、袁某某、李某丙、贾某某、杨某甲、李某丁、周某甲、曹某某、李某戊、王某壬、王某庚、赵某甲、郭某丙、魏某甲、周某乙、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窦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席某甲、王某丁、胡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姚某甲、杨某乙、王某子、高某某、魏某丙、牛某某、殷某乙、蒋某乙、贾某某、袁某某、王某壬、蒋某甲、魏某甲、王某甲、笪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二、敲诈勒索罪
1.2013年,被告人窦某甲给被害人周某甲出借赌债2.75万元。被告人窦某甲多次威胁殴打周某甲还钱,因无力偿还,由袁某某担保出具4万元借条。周某甲不堪其扰,外出躲债。2013年,被告人窦某甲多次给被害人袁某某出借赌资4万元。讨债期间,被告人窦某甲多次打电话,带他人到袁某某家中滋扰、辱骂,并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将袁某某带至东山,威胁、恐吓、殴打其还款。2014年底,为了收回赌债本息,被告人窦某甲迫使袁某某向史淑玲借高利贷10万元,窦某甲扣除砍头息0.5万元,袁某某实际拿到现金9.5万元。被告人窦某甲收回该笔高利贷期间,又以同样的方式多次滋扰、威胁袁某某及其家人。2014年底,袁某某被逼无奈,还清自己及周某甲所欠赌债本息;2015年,袁某某又被迫偿还了高利贷本息。期间,袁某某共计还款30万元。被告人窦某甲等人向袁某某敲诈勒索13.75万元。
2.2015年5月至8月,被告人窦某甲给被害人杨某丙分两次出借高利贷4万元,月利率10%,扣除砍头息0.4万元,杨某丙实际拿到现金3.6万元,王某卯担保。此后,被告人窦某甲多次辱骂、威胁、殴打杨某丙,要求偿还高利贷本息。2017年8月,在会宁县桃林中学附近一家宾馆,被告人窦某甲、郭某甲、董某甲、蒲某甲、朱某某逼迫杨某丙出具9万元借条,因无力偿还,杨某丙外出躲债。被告人窦某甲无法联系杨某丙后,多次滋扰、纠缠担保人王某卯归还本息,王某卯不堪滋扰,于2017年底归还1万元,2018年3月,将一辆价值7万元的二手宝马车给窦某甲顶账。2019年4、5月,被告人窦某甲给杨某丙微信转账4480元,要求其不要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窦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杨某丙4.4万元。
3.2016年3月,被告人窦某甲给被害人马某丙出借高利贷5万元,月利率10%,扣除砍头息0.5万元,实际拿到现金4.5万元。讨债期间,被告人窦某甲纠集郭某甲、蒲某甲、董某甲等人多次在马某丙的玻璃店内纠缠、滋扰、威胁、殴打马某丙,逼迫其出具13.3万元的借条;后又辱骂马某丙父母,索要1000元利息。2017年,被告人窦某甲、郭某甲在**宾馆、张某丙家小区、**宾馆等地跟随、殴打马某丙,逼迫其还账。马某丙无奈之下,贷款归还13.3万元。被告人窦某甲等人敲诈勒索马某丙8.9万元。
4.2016年3月至9月,被告人窦某甲分三次给被害人赵某甲出借高利贷9万元,月利率10%,扣除砍头息及之前所欠利息,赵某甲实际拿到现金7万元。被告人窦某甲又将利息变为本金,要求赵某甲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期间,被告人窦某甲带他人多次滋扰,辱骂、恐吓、殴打赵某甲,逼其还账。2016年4月16日至2017年7月17日,赵某甲给被告人窦某甲微信转账5.6万元。后被告人窦某甲纠集郭某甲以将赵某甲交给兰州黑社会相威胁。赵某甲不堪忍受,外出躲债。被告人窦某甲又多次威胁赵某甲父母四处筹款,赵某甲父母不堪滋扰,于2017年8月7日向被告人窦某甲转账10万元。后被告人窦某甲又向赵某甲讨要10万元的利息,赵某甲被迫两次微信转账0.7万元。被告人窦某甲、郭某甲敲诈勒索赵某甲9.3万元。
5.2017年6月4日,被害人孟某甲酒后在会师镇盘旋路附近砸坏被告人窦某甲的甘DI****轿车。被告人窦某甲便纠集郭某甲、朱某某、李某甲、蒲某甲等人多次滋扰、辱骂、威胁孟某甲,强行让其以16万元购买该车。在孟某甲家人求饶下,被告人窦某甲少至14万元。经鉴定,甘DI****轿车价格为8.3万元。被告人窦某甲等人敲诈勒索孟某甲5.7万元。
6.2017年6月,被告人窦某甲给被害人张某甲出借高利贷50万元,约定月利率5%,按月付息,窦某甲扣除3万元,实际支付47万元。张某甲在没有按期支付利息时,被告人窦某甲则不间断的打电话辱骂、威胁,并带被告人李某甲到张某甲家里滋扰、纠缠,直至张某甲付清当月利息。张某甲及其家人不堪滋扰,于2018年4月23日还款50万元。被告人窦某甲、李某甲敲诈勒索张某甲2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周某甲的借条复印件、窦某甲给张某丙的收条复印件、甘肃银行转账回执复印件、微信转账截图、治安调解协议书、梁某甲的银行卡明细账、进账单回执复印件、张某甲给窦某甲的转账回执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卯、董某乙、史某某、周某丁、马某丁、张某丙、马某戊、马某己、王某辰、张秀某丁、赵某乙、崔某某、谢某某、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赵某丙、姚某乙、王某巳、李某庚、蒲某乙、梁某乙、董某丙、梁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杨某丙、赵某甲、张某甲、杨某甲、马某丙、魏某甲、王某己、王某庚、孟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窦某甲、王某甲、笪某甲、蒲某甲、董某甲、王某乙、朱某某、郭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赵某丁、赵某丙、王强、史某某、张某丙、袁某某、杨某甲、杨某丙、马某丙、赵某甲、孟某甲、张某甲、王某甲、董某甲等人的辩认笔录;6.鉴定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7.车辆检查笔录。
三、强迫交易罪
2016年初,被告人窦某甲给被害人王某午出借高利贷5万元,约定月利率10%,扣除砍头息0.5万元,实际支付4.5万元。2017年4月,王某午支付利息7万元后再无力支付,被告人窦某甲、郭某甲多次以辱骂、威胁、滋扰的方式讨要债务。2017年7月,被告人窦某甲与王某午签订协议,由王某午给被告人窦某甲建造二层楼房,面积约292平方米,包工包料每平方米1000元,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施工过程中,被告人窦某甲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王某午不愿继续施工,窦某甲、郭某甲便辱骂、威胁、殴打王某午继续施工,并要求王某午向郭某甲借款5万元用于工程建设,后王某午给郭某甲偿还本息共计6.6万元。直至二层楼房封顶时,窦某甲才支付材料款1.87万元。工程结束后,窦某甲以王某午欠其借款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危房改造合同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王某未、殷某丙、肖某某、周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午、赵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笪某乙的供述;5.肖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辩认笔录;6.勘查笔录。
四、非法拘禁罪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窦某甲给被害人丁某某放高利放贷10万元。后被告人窦某甲、李某乙多次到会宁县**街道丁某某的租房采取辱骂、威胁、跟随、滋扰的方式讨要债务,期间限制丁某某离开租房四、五天,并从丁某某家抽屉中搜出1.3万元强行拿走。丁某某不堪滋扰,向亲友借款偿还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戊、胡某丁、孔某某、周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窦某甲、李某乙、笪某甲、王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孔某某、赵某戊、丁某某、李某乙、王某乙的辨认笔录。
五、赌博罪
2013年7月,被告人窦某甲在会宁县**镇一农户家里组织赌博,袁某某、周某甲、“小某某”等人参赌,窦某甲负责放账、抽头渔利。当天,窦某甲给周某甲放账5.5万元,给袁某某放账8.5万元,多数款项被窦某甲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甲、袁某某的陈述。
六、诈骗罪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朱某某向被害人王某申谎称其养殖场申请的项目款尚未拨付,以2万元向王某申赊欠22只羊,一月后收到项目款后,支付羊款。朱某某赶走羊群后,低价出售,所得款项部分偿还贷款,部分用于赌博。随后,朱某某更换联系方式,致使王某申无法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欠条复印件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申的陈述;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王某申的辨认笔录。
故意伤害罪
2020年3月20日8时15分,被害人晏某某在会宁县看守所5号监室拖地时,要求正在睡觉的被告人郭某甲挪让,被告人郭某甲遂起身殴打晏某某,致其右侧第4、5、6、7肋骨骨折。经鉴定,晏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等书证;2证人赵某己、冉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会宁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甲、郭某甲、李某甲、朱某某、王某甲、席某甲、胡某甲、笪某甲、王某乙、笪某乙、王某丁在非法讨债期间,滋扰、威胁、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窦某甲、郭某甲、李某甲、朱某某、王某甲、蒲某甲、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等方法,强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窦某甲数额特别巨大、郭某甲、李某甲、王某甲、朱某某、蒲某甲、董某甲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窦某甲、郭某甲强迫他人提供建造房屋服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窦某甲、李某乙故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窦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追究被告人窦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郭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席某甲、胡某甲、王某乙、笪某甲、笪某乙、王某丁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蒲某甲、董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窦某甲、郭某甲、李某甲、朱某某、王某甲均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甲、李某甲、朱某某、王某甲、蒲某甲、笪某甲、席某甲、董某甲、王某乙、胡某甲、笪某乙、王某丁、李某乙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宏梅
尉霞琴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窦某甲、郭某甲、李某甲、笪某甲、笪某乙、朱某某、胡某甲现羁押于会宁县看守所,被告人蒲某甲现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被告人董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李某乙、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9册、电子光盘31张。
3.量刑建议书4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