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窦某甲,曾用名窦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9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路**住宅**号楼**号,住海拉尔区**路**住宅**号楼**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8时41分,被告人窦某甲驾驶蒙E*****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海拉尔区满洲里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贝尔浴园路口处,与由西向东人行横道内过道的行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海拉尔大队认定:窦某甲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份;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甲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宏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窦某甲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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