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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窦某甲故意伤害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720号

被告人窦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曲靖市开发区**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窦某甲在曲靖市开发区**街道**村“***”的田地边,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窦某乙发生争吵并打斗。在打斗中,被告人窦某甲将被害人窦某乙扳倒在地,导致被害人窦某乙的右手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窦某乙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窦某丙、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窦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猛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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