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窦某甲,男,汉族,生于2000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205252000********,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家住张家川县**镇**村**组**号,农民,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张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份一天21时许,被告人窦某甲到张家川县**镇**村窦某乙家的小卖部,以其父窦某丙急需用烟为由,骗得价值648元的黑兰州香烟3条零6盒、价值110元的云烟1条、价值75元的红塔山1条及27元的零食,后被告人窦某甲将香烟低价变卖,所获赃款全部挥霍。
2017年3月份,被告人窦某甲到**镇**村杨某某家小卖部,谎称自己是**镇**村王某甲的儿子,其二爷去世,家里办理丧事需要香烟为由,先后三次骗得价值750元的吉祥兰州香烟3条、价值690元的玉溪香烟3条、价值5940元的黑兰烟33条、价值140元的利群香烟1条、价值144元的好猫香烟9盒、价值1100元的新如意兰州香烟10条、价值135元的硬中华香烟3盒、价值24元的红牛饮料4罐及200元现金,后被告人窦某甲将香烟低价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同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窦某甲到张家川县**镇**村窦某丁家小卖部,谎称自己是**庄**村人,其二爸窦某戊去世,家中急需香烟,骗得价值2160元的黑兰州香烟12条,后被告人窦某甲将香烟低价变卖,所获赃款全部挥霍。
同年4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窦某甲到张家川县**镇**村**组邵某某家小卖部,谎称自己是**镇**村王某乙的二儿子,其舅爷去世家中需要香烟,骗得价值1800元的黑兰州10条、价值1100元的云烟10条,后被告人窦某甲将骗得的香烟低价变卖,所获赃款全部挥霍。
同年4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窦某某到张家川县**镇**村王某丙家小卖部,谎称自已是**镇**村“万某某”的孙子,其爷爷在庄浪出车祸去世,家里办理丧事需要香烟,骗得价值1980元的黑兰州香烟11条、价值140元的利群香烟1条,后被告人窦某甲将香烟低价变卖,所获赃款全部挥霍。
同年4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窦某甲到张家川县**镇**村**组窦某己家小卖部,谎称家中要给奶奶烧纸需要烟酒,次日其父亲会来结账,骗得价值360元的黑兰州香烟2条、价值1210元的云烟11条、价值525元的紫兰州香烟7条、价值200元的世纪金徽三星白酒一箱,后被告人窦某甲将香烟、白酒低价变卖,所获赃款全部挥霍。
同年4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窦某甲到庄浪县**镇**村张某某家商店,谎称自己是庄浪县**镇**山上李某某的儿子,其爷爷被车撞死,家中办理丧事需要香烟,其父亲一会儿会来结账,骗得价值2340元的黑兰州香烟13条、价值100元的娇子香烟1条、价值840元的利群香烟6条、价值550元的紫云烟5条,后被告人窦某甲将香烟低价变卖,所获赃款全部挥霍。
同年4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窦某甲到张家川县**镇**村**组王某丁家商店,谎称家中要给爷爷烧纸,其父亲窦某丙让他前来赊欠香烟。次日,他父亲会来结账,并给王某丁提供虚假电话号码,骗得价值1080元的黑兰州香烟6条、价值140元的利群香烟1条、价值110元的新兰州香烟1条,后被告人窦某甲将香烟低价变卖,所获赃款全部挥霍。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窦某甲以给被害人郭某某介绍买二手车为由,先后骗得郭某某40004元,所获赃款全部挥霍。
2020年1月份,被告人窦某甲以介绍给被害人刘某某买二手车为由,骗得刘某某6000元,所获赃款全部挥霍。
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窦某甲父亲退赔被害人损失款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刘某甲、窦某己、窦某壬、付某某、窦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窦某丁、邵某某、王某丁、杨某某、王某丙、窦某己、张某某、窦某乙的陈述;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勘察取证工作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收条、领条;6、被告人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2016年以来,先后诈骗作案10起,骗得他人香烟、酒及现金总计价值7062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2016年至2017年犯罪时年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晓改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窦某甲现羁押于张家川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卷四册;
3、起诉书一式十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