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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伟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章伟,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2020年1月2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该局依法逮捕。

指定辩护人: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广桥。

本案由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伟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章伟系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村民,2015年10月,其所在村组因政府征地后章伟有免费获得养老保险的名额,章伟家人考虑到其自幼患有***,经村组同意,将此养老保险的名额调剂给了章伟的四娘李某某,章伟也予以了认可,李某某支付补偿款3.5万元交由村上统一分配,章伟家获得的征地所有补偿款项发放由章伟母亲刘某某(被害人,殁年64岁)保管。章伟父母长期分居,章伟与母亲共同居住。2019年年底以来,章伟多次向其母亲索要补偿费用未果。2020年1月29日10时30分许,章伟吃完早饭后,想到母亲一直叫自己砍竹杆,加之补偿费用母亲也一直未交给自己,顿时心生不满,便从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从后面向坐在厨房门口吃饭的母亲刘某某头部连砍三刀致其倒地。章伟杀人后拨打110报警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将章伟控制,并通知了120,医生到达现场后确认刘某某已经死亡。章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死亡原因系砍器砍击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章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章伟作案时负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章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章伟有期徒刑十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定义                                                                       章丽梅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章伟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伍卷、散页材料壹页、光碟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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